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是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党委、分团委领导下的全院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我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我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我院各种正当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我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
(五)密切和院内外兄弟院系学生组织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具有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利益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基本利益: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领导机构成员有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三)对本会有讨论、建议、咨询和批评的权利。
(四)通过本会向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高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五)有参加本会及所属机构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的权利。
(六)对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和上诉的权利,但在决议有效期限内必须执行。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尊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我院的荣誉,争做“四有”新人。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我院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和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支持和配合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威望和声誉。
第三章 组织和集权
第六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我院党委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我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常委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我院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我院学生代表大会主要通过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我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我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修改本章程。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综合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成学代会提案,提交我院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我院学生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原则上各班至少占一名委员,以增强其代表性。
经济管理学院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实施学生会章程,落实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
(三)根据各班推荐,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提名,对学生干部作出任免决定,并报院领导和分团委审核。
(四)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做出增补或免去学生委员的决定,提请下届学生代表大会追认。
(五)指导和帮助各年级学生会、班委会及下属社团开展工作。
(六)在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九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下设学习部、宣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勤工部、纪检部、外联部,各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三人。
第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与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二条 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委员会
二○一〇年六月